法律

公安部门如何认定失踪

  公安部门如何认定失踪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