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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号怎么判刑

  扫号的判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行为罪而非后果罪,只有实施了盗号行为,无论有没有实际获利,都不影响定罪量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普通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就已构罪,2500组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身份认证信息,以及证券、期货等网络金融交易功能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就构罪,50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如果指控事实属实,黄某有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不同。前罪犯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犯罪行为为删除、修改、增加数据。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犯罪对象为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后罪为任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

  (3)犯罪成立要求不同。前罪要求情节严重,后罪要求是“后果严重”,此处的“后果”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受到的毁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前罪和后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成立是相同的。但是两罪也存在区别,表现为以下几点:

  (1)前罪是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并不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实际运行,后罪是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对计算机系统功能和运行进行了非法控制。

  (2)本罪与后罪的犯罪行为不相同,前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表现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另外,两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不同,它们构成犯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