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我国刑法量刑原则中规定量刑的根据之一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就包含了量刑要考虑治安形势、社会民意等因素。《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而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而成的,包括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此,正确地判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对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防止片面地强调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2、对共同犯罪人中的未成年人采用从宽处理原则。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刑法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更是在定罪时的非犯罪化、量刑时的非刑罚化、行刑时的非监禁化及无期徒刑的限制适用等方面,贯穿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从宽处理尤其体现在酌定量刑情节和可以型情节的裁量上,一般以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为原则。
3、应尽快解决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量刑指导意见亦只能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犯罪行为作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估量,将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尽可能细化。但此种估量大多仍然是根据法官的实践经验,在“模糊”中实现。由于法官具有自由裁判权,因此不同的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对同一类型案件的量刑也不同。
二、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张三和李四合谋实施抢劫,双方是有明确协同抢劫的意图,也清楚共同抢劫的后果的,否则,尽管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李四也进行抢劫,但不能认定是共同犯罪,而应单独分别认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如A与B合谋盗窃的,必须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如准备工具、踩点、放风等,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若B仅仅是有共同盗窃的想法,但没有参与任何盗窃行为,也不存在教唆、帮助、组织行为的,一般不认为A与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应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两人才能构成共同,但两人必须都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与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正常成年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