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但是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各持己见,没有统一认识,目前理论界对违法所得的观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说、一般违法所得说(非犯罪所得说)、犯罪所得和行政违法说、非法所得说、违法犯罪所得说等。
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被害人损失、犯罪工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用语混合使用,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违法所得的含义。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在实践中经常被混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使用违法所得,也使用赃款赃物,而司法解释中多称为赃款赃物。《法学词典》对赃款赃物的解释是“犯罪分子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和物质”。目前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
1、赃款赃物就是犯罪所获取的财产。因此,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是一种包含的关系,违法所得包含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2、赃款赃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赃款赃物指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都属于赃款赃物的范畴。狭义上专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和用于犯罪活动的财物。
3、赃款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
4、违法所得指通过违法包括犯罪所获得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