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砸死不孝女的情理与法理
3月25日22时30分许,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477弄某室内,56岁的父亲用凳子砸死了29岁的独生女儿。据了解,父亲和女儿关系不和,而女儿对母亲更是一点亲情都没有,经常骂两老,很多时候还毒打他们两老,有一次甚至把父亲的半个身子都烧伤了。
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谈到对亲属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子归案”的,虽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在量刑时会参照法律根据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四、大义灭亲杀人轻刑化不合理之处
大义灭亲杀人和替天行道杀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全部犯罪构成标准,为何对于大义灭亲和替天行道量刑要轻刑化,实务中许多法院也是这样做的。那依据到底什么?仅仅是中国伦理观对中国人的影响,还是因为被害人是个恶人,受法益保护力度小那?本大义灭亲杀人与替天行道杀人轻刑不合理不合理处:
1、有犯罪主观化之嫌,犯罪构成是客观的,不因主观动机,主观目的所影响。犯罪行为是客观的,犯罪结果是客观的。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
2、恶人法益保护力度弱小。一个人的生命法益的保护是相同的,不因为这个恶人平时作恶,对他的法益保护的力度就小。
3、恶人谁来评判。法律评价一个人不以善恶为标准,而此人该不该定罪量刑时因为他触犯了法律规范,就应当为此付出代价,这个人侵害了法益,所以该受到刑罚处罚,而一个人的恶完全不构成对他处以私刑的理由。
4、情理对法律的影响。中国太注重人情,导致人情观渗入到法律当中来,导致法律纯粹性遭到破坏。
5、有变相鼓励大义灭亲杀人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