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不同种类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毒品的种类很多,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①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待因、海*因和罂粟植物等最危险的毒品;②可卡因和可卡叶;③大麻;④**他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⑤安眠镇静剂,包括巴*妥药物和安眠酮;⑥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毒品分为八大类:吗啡类、巴*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西胺类、柯特(Khat)类和致*剂类。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因、大麻、可卡因、**他明、致*剂等十类,其中海*因占据第三、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的“三号海*因”、“四号海*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因,而一号、二号海*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最新通过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新型的不同的毒品规定了不同的数量认定标准。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二亚甲基双氧**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二亚甲基双氧**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毒品的纯度问题启示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就是一个毒品的种类问题,不同纯度的毒品很大程度上就是不是一样的毒品。当前走私入境的海*因往往都是高纯度的海*因,而到吸毒人员手中的海*因含量都很低,一般都不会超过20%。毒品在流向吸毒人员的过程中,含量只会越来越低。所以对贩卖毒品犯罪越处下线的量刑应该较越处上线的量刑酌情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