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淡对违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处理

  南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龙

  应该说,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概念是容易认定和理解的,但在执纪实践中,难以将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区别出来,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责任范围概定也不甚明确,导致处理时偏轻偏重。尤其是在处理经济违-纪中,有的将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当作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律按违-纪的总数额来确定责任,忽视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的规定,从而扩大了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的责任范围,导致量纪偏重,甚至错案冤案;或是将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当成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对属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安排布置、未知情的等违-纪事实及结果,一律划分为其责任范围之外,而未作认定及追究,导致处理不到位,放纵违-纪。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处理作进一步研究。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理解,以期对正确执纪有所裨益。

  一、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概念的理解

  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指在集团违-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纪人。通常表现为组建和领导违-纪集团、策划违-纪活动、指挥其他成员实施具体的违-纪活动、对违-纪集团的建立和违-纪活动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理解,要首先把握什么是违-纪集团,只有把违-纪集团与其他共同违-纪区别开来,才能把握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其他共同违-纪为首者区别。根据汪*华同志编著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一书定义,集团违-纪是违-纪集团所实施的共同违-纪。所谓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违-纪行为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违-纪组织。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人数众多,其成员至少是三人;二是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违-纪集团是一种违-纪组织,既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重要成员是固定的或基本固定的,有较严密的组织和固定的分工,在较长时间里进行多次违-纪活动;三是有明确的违-纪目的。违-纪集团是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某几种违-纪行为而结合在一起的,一般都是有预谋的实施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