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状告公安交通事故诉讼
崇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报2月23日曾作报道)。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法院是否该受理此案这一老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公安部门的关注。开庭前,来自包括崇明县的本市多个区县公安局的30多人已在旁听席上就座。一位女同志告诉笔者,来旁听是为了借鉴经验,以便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开庭后法官简单交代了此案:去年9月,袁-忠因不服崇明警方先后两次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起初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未予受理,袁-忠不服而上诉。同年11月,市二中院裁定撤销崇明县法院的原裁定,指令该院受理。昨天开庭时,主审法官明言:按照二中院的意见,此次开庭是作“尝试性审理”。法庭上,双方仍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此案是否应由法院审理这一问题上。袁-忠的代理律师指出,按照去年3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崇明县交警大队则辩称,自己所作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有可能是刑事侦查行为,可能是行政执法行为,也有可能是民事调解行为。昨天,崇明法院还审理了另一件与此案类似的行政诉讼案,被告也是崇明县交警大队。据悉,去年8月,郑州中原区法院对全国首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判决,但法律界对此类案件是否应由法院受理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