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时候起才是累犯

  一、什么时候起才是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通适用假释。

  三、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主要原因

  1、好逸恶劳,价值观扭曲

  大多数刑释人员文化素质低下,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服刑改造期间,犯罪意识没有得到根治,扭曲的心态也没有得到矫正,违法犯罪思想根深蒂固。刑满释放后不愿自食其力,好逸恶劳成性,习惯于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一旦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便会铤而走险,任意践踏他人合法利益,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嫌疑人陈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10年,刑满释放后因手头拮据,4天先后杀害7名留守老人图财。

  2、缺乏家庭约束和关爱

  刑释人员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甚至因此家庭破裂。回归社会后,部分家庭对刑释人员缺少约束和关爱,有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任其四处流浪。这些刑释人员生活上得不到家庭的约束与帮助,精神上得不到关心和鼓励,面对这些他们不能正确处理,情绪产生波动,极易丧失在狱中的教育改造成果,萌发重新犯罪的动机。如4天杀害7人的嫌疑人陈某,幼年丧父随母亲跟继父生活,得不到家庭的关爱,刑释后极少回家又缺乏家庭约束,终至人性泯灭,天良丧尽,走向犯罪深渊。

  3、生活期望值过高,逆反社会

  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社会知识退化,对现实社会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回归社会后,短时间内不能迅速适应并很好的融入人群,一时之间心理落差过大,便容易产生消极思想,对生活丧失信心,转而将自己的境遇归咎于社会,不择手段地用犯罪来排泄不满,追求感官上的快乐和心理上的满足,重新滑入犯罪深渊。如因诈骗犯罪三进宫的罗某,初次犯罪被判刑3年,刑释后到某单位当门卫,却又耐不得生活的平淡寂寞,重操“旧业”再次踏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