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是属于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法律咨询:
您好,甲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三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请问这属于累犯吗?
律师解答:
属于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相关法律知识:
朴素的应报观:报复时代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一种情感,其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早在初民社会,人类就通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满足自己应报的情感需要。你打落了我的牙齿,我便打掉你的牙齿;你伤了我的眼睛,我便伤害你的眼睛。在这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中,人类的应报情感得到了满足,正义得到了回复。国家出现后,这种私人之间的复仇被国家的公力救济——刑罚所代替。刑罚不同于复仇。刑罚并非起源于复仇,而是起源于禁止复仇。“复仇是一种野性的正义。其越趋向于人的本性,法律便越应清除它。因为就第一种错误而言,它只是违反了法律,但对这种错误的复仇使法律不受官方控制。”复仇是纯感性的冲动,是没有节制的反应;刑罚则是理智的行为,是有节制的反应。
然而,刑罚毕竟与人类的复仇习惯有着不解的历史之缘,翻开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度的最早一个法律文本,无不深刻可见在刑罚上的同态或者同害复仇的烙印。因此,早期的刑罚与人类的复仇习惯一样,更多的是基于人类朴素的应报情感。这就是报复刑时代刑罚的特征。与此相适应,报复刑时代的人们规定累犯,与其说是出于对累犯的理性认识,不如说是朴素的应报观和正义观的反映。如德国学者由?约塞夫?艾*兹(Jur?Josef?Effertz)认为,“这种观念,即重复多次犯罪的人应比初次犯罪的人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的想法,是如此的自然和如此的能满足人们的正义感(Gerechtkeitsgefuehl),以致于我们对在古代发现累犯的规定毫不感到意外。”日本学者**广树也认为,古代人们对重复犯罪加重处罚的规定,是与古代民众自然朴素的正义感情合致的;日本国古代对累犯加重处罚的旨趣,是立足于传统的朴素的正义观念。可见,朴素的应报观是报复刑时代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