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是什么行为
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是什么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报案自首情节的,经认定符合投案自首规定的,是属于法定减轻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重大立功
构成重大立功的行为包括: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审批行为人重大立功的一般程序
1、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由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
2、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3、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
(2)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
4、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