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自首有必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动投案。违法分子未被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尚未被有关机关缉获或被群众扭送,而主动向有关部门告知自己的罪过。有三种情况:
①违法事实未被发觉;
②违法事实已被发觉,但未发现违法人是谁;
③违法事实和违法人都已被发觉,但违法人躲藏起来或许正在被通缉中。
(2)照实告知所违法过。违法分子彻底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过。如是共同违法的,自首时还应当告知其所知的同案犯,主犯还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过。
(3)承受检查和裁判。违法分子投案后又藏匿、逃跑或许拒不到案的,则不认为是自首。如违法分子匿名将赃物送交司法机关或许完璧归赵,或许用电话、信件等方法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本人没有亲身前往司法机关承受检查和裁制的诚心,则不能认为是自首。送子女或许亲友归案的,只需违法分子能照实交待罪过,并承受司法机关的检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过,以自首论。
违法后自首的怎么处理
自首是指违法分子违法后,主动投案,照实交待所违法过,并承受检查和裁判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对自首的违法分子的处分分三种情况:
(1)凡违法后自首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2)假如所违法过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3)假如所违法过较重,只能予以从轻处分;假如有重大建功体现的,也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