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投案自首公告

  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幸福有序的生活,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反恐维稳宣传教育活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已被充分调动起来,已有部分群众检举揭发“三股势力”的犯罪活动并促使个别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为更好的体现党和政府“团结争取大多数,孤立打击一小撮”的政策,依照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敦促过去或现在参加过宗教极端活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暴力恐怖行为的人,积极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悔过自新,现公告如下:

  一、以“快牙”等翻墙破网、下载存储、持有宗教类非法宣传品或者少量分裂国家、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伊吉拉特”音视频等非法宣传品,但未向他人传播的;

  二、持有少量分裂国家、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伊吉拉特”音视频等非法宣传品,但仅在家庭成员之间传看、阅读,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受其他人煽动、蛊惑、胁迫或者受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穿戴蒙面罩袍、年轻人留大胡须,但没有抗拒管理、挑衅示威等行为的;

  四、曾煽动、蛊惑、胁迫家属穿戴蒙面罩袍、年轻人留大胡须,经教育批评后改正的;

  五、因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或者轻信谣言,对党委、政府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措施不满,曾有过激言论,但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学,送孩子去地下讲经点非法学经,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七、以宗教的名义干涉他人遗产分配、继承等破坏法律实施的;

  八、变卖自己家的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财产,准备出境搞“伊吉拉特”的;

  九、以“阿热木”、“阿拉力”,随意殴打、侮辱他人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的;

  十、以“非清真”为由,不让其他人收看广播电视,并煽动他人卖掉政府免费发放的电视机的;

  十一、个人在清真寺以外做礼拜或者在清真寺外跟随其他人礼拜、听取非法讲经、解经或者听取含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非法讲经、解经,且系初犯的;

  十二、煽动、蛊惑、胁迫他人不为死亡的人做“乃孜尔”、年青人结婚时不搞歌舞,经教育批评后改正的;

  十三、为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及“伊吉拉特”活动而制造、购买、储存管制器具、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作案工具的;

  十四、为“三股势力”、“伊吉拉特”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过资金、交通运输工具、场所及其他物质帮助的;

  十五、明知他人参与、从事过“三股势力”、“伊吉拉特”等违法犯罪活动、窝藏危爆非法物品,知情不报的;

  十六、凡参与本公告所列以上犯罪行为的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县(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或公安派出所及所在乡村基层组织、驻村工作组投案自首如实供诉自己犯罪行为,主动上交涉案物品的,一律从宽或免除处罚;

  十七、本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的,可委托亲戚朋友代为投案;

  十八、投案后检举揭发并有特殊立功表现的,可依照地区《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标准》予以享受;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个月之内有效,拒不投案自首或抱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经查处,依法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110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和田地区检察分院

  和田地区公安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