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犯罪有立功表现怎么处罚
碰瓷犯罪有立功表现怎么处罚
碰瓷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李某、顾某某、英某某等31人单独或团伙纠集在一起,通过购买或租借奥-迪、本-田等轿车,在北京城区主干道及高速公路上行驶,故意借机撞向前面正在正常变更车道的汽车,以造成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假象。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被告人顾某某等再以威胁等手段向对方索要钱财。经统计,被告人顾某某、英某某等31人团伙作案“碰瓷”作案220次,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英某某作案次数多达77起,涉案金额达到187930元。
北京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顾某某、英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他们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李某、顾某某等人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被告人吕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应某某等有立功表现,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等系累犯应当从中处罚;鉴于本案的31名被告人均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酌予从轻处罚。
2007年9月27日,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英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同时判决责令31名被告依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5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