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核实立功线索申请书中立功表现的来源有哪些

  核实立功线索申请书中立功表现的来源有哪些

  对于被告人的立功证明,法院核实的目的就是查明该证明是不是属实,法院核实的方法应该是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其立功的行为是不是事实了,是事实法院就可以采信,如果是虚假的,法院是不采信的。

  刑法将立功作为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进行规定。我国刑法设置的立功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信、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和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立功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裁量有着重要意义,刑法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是基于立功对于刑罚裁量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出于希望减轻刑罚的动机,往往积极寻求立功线索。但是,刑法条文没有规定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从司法实践看,犯罪线索来源途径不一,立功线索的来源有些是正当的,有些是非法获得的,甚至通过犯罪手段获得。

  立功线索包括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按不同标准可做不同划分:按时间标准,可分为羁押前掌握和羁押后掌握;按获得途径标准,可分为直接获得(自己所见所闻)和间接获得(从他人处得知)等。根据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及司法解释,在羁押前所获得的线索不论是直接获得的,还是间接获得的,犯罪分子进行检举揭发被查证属实的,都不影响其立功的成立;对犯罪分子在被羁押后获得的立功线索,如果是直接获得的,也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但如果是间接获得的立功线索就不应该如此了。

  实践中,犯罪分子被羁押后间接获得立功线索途径有:

  1、同监人员主动向被告人提供犯罪线索或被告人采取强迫、购买手段从同监人员处获得犯罪线索后检举揭发;

  2、被告人亲属或辩护律师将自己知晓或者贿买的犯罪线索通过监管人员、律师会见等途径传递给在押被告人,然后由被告人检举揭发;

  3司法工作人员将职务行为中了解或者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提供给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并且一般有贿赂行为;

  4、被告人亲属将自己了解或者贿买的他人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5、被告人亲属为了让被告人立功,制造新的犯罪,然后由被告人检举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