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么做可以撤销缓刑

  一、销赃罪怎样才可以判缓刑

  判处缓刑是有一定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就会判处缓期,由于犯罪嫌疑人需要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的考验期

  (一)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三、销赃罪的构成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

  2、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罪的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