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判处缓刑的原在校生少年犯放回学校教育改造的探讨

  一是法院及少年法庭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和公、检部门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共同研讨党对少年犯教育、改造、挽救方针的落实,取得一致的意见和广泛的支持,使学校乐于或能够接受缓刑少年犯作为“开除留校”的学生。

  二是少年犯及其家长分别向学校和少年法庭递交保证当地派出所汇报一次学习和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况。少年法庭建立专门考察登记簿。

  三是缓刑期满后,由法院牵头组织少年法庭干警,邀请学校和当地派出所有关人员对在校少年犯在宣告缓刑期间的学习、改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有关建议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该少年犯刑满后是否继续留校深造。将原在校生少年犯判处缓刑后放回学校进行教育、改造至少有四点好处:

  一、有利于对少年犯的感化、教育和改造。少年犯被判处刑罚后,都经过了公、检、法部门的强制教育,尤其经过了少年法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帮助少年犯深挖犯罪的根源等大量工作,他们的绝大多数有悔罪表现。但在这种情况下也极容易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认为一失足成千古恨,前途将会陷入黑暗,甚至在极不得已的情况下还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如将判处缓刑的原在校生少年犯仍放回学校进行教育改造,并明确告之,改造得好,党和政府不记前嫌,仍可继续升学与就业。这样做将会升学与就业。这样做半会极大地激发少年犯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从而使其在悔罪的同时能够看到光明的前途,以充分发挥其内在的积极因素,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

  二、能够有效地防止交叉感染,避免重新犯罪。“近朱*赤,近墨者黑”说蜉环境对改造人的重大作用。对可塑性、模仿性很强的少年学生来说,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不轻易将判处缓刑的原在校生少年犯放到社会上使其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导致重新犯罪,而是有条件地将其放回学校,在使之接受改造的同时,继续求学深造,不仅能有效地防止不良思想的腐蚀,还能奏学习、改造两不误之效。少年犯回到学校后接触的大多数是积极进了、发奋图强的学生(当然,这需要提前做好学生的工作,使他们不仅不鄙视接受改造的少年犯,还要成立帮教小组),这无疑对少年犯的改造会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学校本身就是育人的圣地,班主任教师更会针对其心理特点因人施教,因人帮教。少年犯家长在这时,会更加强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教育,以增强自己对孩子的希望和强烈责任感,这种情况,这样的环境,将会有效地巩固审判成果,避免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