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减刑时财产性刑罚如何履行

  一、减刑时财产性刑罚履行

  我国刑法当中有200多个罪名可以单独或者可以选择适用财产刑,财产刑和自由刑一样,都属于罪犯应当履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难度比较大,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的执行也是这样。为了更好的规范这项工作,2012年的司法解释中对罪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和民事附带赔偿义务这些财产性判项作为减刑、假释时从宽或者从严的情形考虑,以激励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2012年的司法解释施行后,调动了罪犯自觉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积极性,主动履行的人次和数额明显增加,维护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规定的基础之上,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则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增加规定法院交付执行时应一并移送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增加规定罪犯对刑罚执行中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增加规定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就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向原执行法院进行核实,还增加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法院,可以协助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这些规定对于实践当中的具体问题都有很大的意义。

  二、财产性判决履行的现状

  财产性判决,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决,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越来越重要,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在逐步扩大,在我国刑法当中,有200多个罪名可以单独或者可以选择适用财产刑,侵犯财产型犯罪、经济型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往往涉及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等判决内容。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财产刑和自由刑一样,都属于罪犯应当履行的刑罚。赔偿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罪犯应履行的民事赔偿义务。追缴赃款赃物是刑事诉讼法中为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挽回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项财产处分措施。财产性判决是生效刑事裁判判决主文的一部分,财产性判决的履行包括财产刑的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以及追缴犯罪分子赃款、赃物、没收违禁品等强制措施,罪犯在其财产性判决未履行完毕前,对国家或被害人都负有缴纳或支付财产的义务。

  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决的适用率是比较高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难度比较大,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决的执行也是这样,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决部分,致使该部分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不了了之,刑罚执行的效果不理想。案件判决后,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与判处涉财产部分案件的数量是不成正比的。大部分财产性判决并未进入实质意义的执行程序,有的仅是在有查扣在案的赃款、赃物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的情况下,才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有的即使进入了执行程序,也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财产性判决不能得到实际履行,往往就不了了之。?

  三、提高财产性判决履行率的几点建议

  财产性判决能够加大犯罪的成本,对贪利型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的遏制作用。因此,财产性判决能否得到切实地执行、履行关系到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能否实现。对于有财产、有经济能力却拒不执行、不履行财产性判决的罪犯,不仅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和削弱,也不利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不利于缓和与消除社会矛盾。提高财产性判决的履行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重刑轻民”、“重主刑轻附加刑”的陈旧刑罚执行观念,加大对财产性判决重要性的认识。“坐牢不赔钱、赔钱不坐牢”的思想不可取,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其财产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犯罪分子对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本身就是一种不悔罪或者说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本身说明其主观恶性的存在,或者说其改造不彻底,罪犯并非确有悔改表现,因而与刑法设置减刑、假释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不应当予以减刑或假释,或者至少应当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转变观念,重视财产性判决履行情况,注重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加强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决的执行、履行工作力度。罪犯应积极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损失。

  (二)完善财产性判决的履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新司法解释已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决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假释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实践中可以明确,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无论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如实申报。

  对于拒不申报或有证据证明不如实申报的,视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执行、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除外,但减刑、假释的幅度应从严把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的,则不予减刑、假释。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重点查明赃款去向、罪犯狱内消费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对未退赃、未执行的罪犯进行法庭教育,告知其利害关系;对于拒不履行的,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法庭不予裁定减刑、假释或降低减刑幅度。

  通过将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相关联,严格区分罪犯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和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促使有经济能力的罪犯积极执行、履行法院的判决,想方设法筹集款项,通过各种方式把款项交到法院的户头上。同时,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未全部执行履行涉财判罚并非一律不能减刑。对确无履行能力的罪犯,只要罪犯及亲属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家庭状况证明、监狱提供罪犯狱内的亲属会见及生活消费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经确认核实后,也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