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释考验期能否看成是执行刑罚

  一、假释考验期能否看成是执行刑罚

  假释在考验期内不能算是执行了刑罚,如果假释被撤销的,需要收监执行原来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申请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一)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