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责任跑几年失去法律效率

  一、刑事责任跑几年失去法律效率

  刑事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追诉时效依据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责任的属性

  第一、法定性。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一个人是否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同时,对于触犯法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如何对其进行追究,使其受到应得的处罚,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随意确定他人有罪并予以追究。

  第二、严厉性。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相对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而言,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刑罚来实现的。并且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像民事责任,在大量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刑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究,除自诉案件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不允许与被害人进行调解的。

  第三、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即罪责自负。不能由其他人替代犯罪人接受刑罚或为犯罪人分担一部分刑罚,也不得株连犯罪人的亲属或配偶,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有多大的责任,就应当判处相适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