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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煽动分裂国家罪

  举报煽动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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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煽动分裂国家罪相关知识

  一、煽动国家分裂罪

  煽动国家分裂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该罪是指为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割据一方,另立伪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而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

  二、标准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实施张帖标语、散发传单;编辑刊物、发表演说、播放图像;非法出版、宣传邪教等行为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对煽动分裂国家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

  三、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五、罪与非罪

  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中,参与人员一般都非常复杂,尤其是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往往借群众事件为掩护,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欺骗,或因不明事实真相误传谣言,或由于对中央现行的民族政政策不理解,发牢骚、讲怪话等,这些都属于思想教育问题,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六、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