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命名由来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命名由来

  1979年刑法: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修改的原因如下:

  1、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法律概念使用;

  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实践中不易认定;

  3、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名与一国两制不相符合;

  4、反革命罪这一名称不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5、反革命罪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

  其他原由

  (一)为适应国内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变化的需要。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建立更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宜以“敌国”、“敌人”的概念来评判相互之间的矛盾。

  (三)打击外逃犯罪人的需要。反革命罪被视为政治犯罪,根据国际惯例,政治犯不引渡;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不当然都是政治犯。

  (四)为贯彻“一国两制”的需要。承认港、澳、台同胞在只承认“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政治见者可以不同,“革命”与否只能作为共产党对其成员的政治评价标准,不能适用于所有人,否则,违背“一国两制”精神。

  (五)为完善刑法科学体系的需要。以是否具备“反革命目的”作为一类犯罪,不仅分类标准不统一,而且,因为“目的”是主观的东西,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