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