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之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