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连环肇事责任如何认定

  连环肇事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各肇事方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由肇事方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

  (一)对连环肇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数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

  1、数侵权行为时间上的同一性;

  2、侵权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

  3、损害结果不可分割且为同一损害结果。

  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

  1、数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一般是相继连续、各自独立,但又互有关联;

  2、数侵权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

  4、损害结果同一。

  (二)在连环肇事案中,数机动车肇事行为分别实施、相继而起,但又各自独立、互为关联,不具有同时性,且各行为人没有致受害人损害的共同意思联络,仅在结果上致同一损害。故损害结果系数机动车肇事行为的偶然结合,而非各侵权行为直接或必然所致,应定性为数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致损害后果,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各侵权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肇事人何种情形负全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