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谁承担赔偿
2014年12月8日晚上,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于是叫了代驾。**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傅公司)接单后,派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其中,钱先生所驾驶车辆,由代驾司机陈*傅驾驶。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陈*傅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钱先生开的这辆车并非是他的,而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事后,**财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
对此,**傅公司称,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根据本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代驾公司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之父,其委托代驾人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且大地财险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虽然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但该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条款对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