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小孩打闹受伤责任如何认定,哪家父母赔偿?

  编辑同志:

  一个星期六的傍晚,四个不足10岁的孩子在一起相互玩耍打闹,我的孩子也在其中。玩耍中,我的孩子突然被其他孩子从背后推倒,造成左手腕骨折、门牙磕碎的后果,花去4000多元医疗费。我的孩子不知道是被谁推倒的,其他三个孩子均不承认是自己推的,以致现在也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我知道自己照顾孩子不周应当承担部分损失,但也认为这三个孩子作为可能的侵权人其家长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请问,我应该找哪家父母承担我孩子的部分医疗费呢?

  张*茹读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均被视为侵权行为人。本案中,由于无法查明和确定具体是哪个孩子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可以依法认定三个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均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三个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都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由其父母(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你们现在可以要求其中一个孩子的父母或者所有孩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当然,某一父母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父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