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非司法鉴定活动,所形成的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书面性成果。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司法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前后顺序的承继和有关认定内容的交叉重叠。实践中,司法鉴定往往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但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是法律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首先,从范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鉴定业务。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和行政活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司法鉴定业务。

  其次,从主体资格来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公安交警不符合鉴定主体的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既未被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鉴定名册,也未向社会公告。

  再次,从形式上看,鉴定意见由特定资格的鉴定人以个人名义作出,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其体现的是行政部门的意志。

  最后,从证据法学角度而言,具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警,往往也是侦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角色的混杂导致如果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意见,就会造成事故“鉴定人”和侦查人员一体的局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担任过案件鉴定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动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此,如果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意见,就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