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情况下停车要担责

  一、什么情况下“停车”,要担责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城市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9、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修理时,未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放置反光三角架或其它警告标志的。

  驾驶员停车时,违反上述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承担到事故责任。被交警查获还要贴罚单。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