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否终结交通事故复核
一、诉讼是否终结交通事故复核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复核期间,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受理的,公安机关告知人民法院复核申请情况,但不会终止复核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五条: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哪些内容
交警现场勘查记录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鉴定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