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调解需制作调解书吗

  交通事故调解需制作调解书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