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形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负全责

  哪些情形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负全责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七)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九)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一)具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个别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道事故责任的主体。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法人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情况通常有,因道路原因和车辆原因造成的事故。这时道路建设部门和车辆制造部门的法人就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所谓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为故意、过失行为。故意行为是以积极的态度。实施了交通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例如直流供油、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这是一种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而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过失行为是以消极的念度,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应尽义务的行为,它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是种已经预见的危险,因为自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例如跟车太近造成追尾、不注意观察情况接人、打舵避让肇事、压死拦车人等。

  (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的后果,这是宏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生事故。例如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在路上等信号时被追尾,未年检和被追尾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担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