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警扣车有时间限制吗

  一、交警扣车有时间限制吗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车辆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对应不同的扣车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1、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

  (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

  (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所以为33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

  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些简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领取车辆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4、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3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二、什么情形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