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部门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根据修订后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