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法中如何辨别要约与承诺区别

  合同法中如何辨别要约与承诺区别

  《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