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拖欠抚养费起诉主体有哪些规定

  拖欠抚养费起诉主体有哪些规定

  【案情】

  平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刘甲。2016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刘甲与平某共同生活,刘某每月支付1200元生活费给平某,给付方式为每月1号。2016年12月,平某以原告名义向本院主张要求刘某从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儿子。

  【分歧】

  对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平某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作为抚养费支付的原告应为平某与刘某的儿子刘甲;

  第二种意见认为:平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的至起诉日,均是平某一人抚养儿子,并已实际花去抚养费,故本案中抚养费的主张主体已转移给了平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平某无权向刘某主张抚养费。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虽然本案的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签订,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有子女才有权利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其他任何人包括平某在内均无权向刘某主张抚养费,平某在本案中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实际上,本案平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关于儿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约定,只是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作为判决刘某应支付多少抚养费的参考,如刘某的经济条件有显著提高或者当地的经济水平提高,可以判决其给付高于双方约定抚养费的标准。但如果刘某的生活水平较低,无固定收入,法院也有可能判决少于双方约定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