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子女探望权与抚养费相互制约吗

  一、子女探望权与抚育费彼此制约吗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之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时,给付抚养费这一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被排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在我国现在的环境条件下,呈现了很多的你不给孩子抚育费,我就不帮忙你行使探望权,反之,你不帮忙我行使探望权我就以回绝付出抚育费来对抗这样彼此制约的现象。很多人也会提及抚育费的付出与子女探望权之间是否具有制约联系。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付出与帮忙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归于法定(包含判定与调停)或约好之责任,并不存在彼此制约的联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的相关规则: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但基于实际状况考虑,笔者主张当事人最好是按月付出孩子抚育费(即便在有条件一次性付出的状况下),这样既契合法令的规则,又有利于子女探望权的行使。

  二、哪些状况停止探望权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详细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景象: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没有治好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担负抚育、教育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间断探望权的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