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谁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条的规则,《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钳制”,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产业等方面形成危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实在意愿成婚的状况。因受钳制而恳求吊销婚姻的,只能是受钳制一方的婚姻联系当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