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妻子冒领丈夫存款及转存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内部而言,约定财产制当然的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但是夫妻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外的财产关系中,并不尽于此。只有当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约定财产制的,该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对于夫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说,该夫妻是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且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由夫妻双方或一方负责举证。因此,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日常生活的相互代理权,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行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妻子冒领丈夫银行存款,银行作为夫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情也没有义务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支付给妻子,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案情介绍】

  袁某将打工挣来的3500元私房钱存入银行,妻子发现后秘密取走。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袁某在急需用钱时才得知钱已被妻子取走,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9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1日,袁某经人介绍与庄某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庄某一怒之下住在了娘家,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2004年11月,袁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将打工挣来的3500元存入银行,凑巧的是,王某回家拿衣服,无意中发现了这张存折,就拿着结婚证和存折到银行将钱偷偷地取走。之后,双方因受不了感情折磨离婚。一个月后,袁某因有事需用钱时,却发现存折不翼而飞。他在向银行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被其妻子取走。袁某认为银行违规操作,要求赔偿。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庄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银行取款的行为,对银行而言,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本案中,袁某没有委托庄某代为取款,但庄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原告袁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法院遂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在对外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视为一个整体,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将丈夫的财产支付给其妻子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