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涉疫妨害公务犯罪

  一、如何认定涉疫妨害公务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以及“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看,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一是在行为手段上,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二是在行为对象上,必须是正在执行疫情防控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行为方式来看,只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职责,才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所谓“暴力”,一般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也有观点认为,除了对人身施加的暴力足以妨害公务等的顺利进行之外,采用砸毁警车、城管车辆,烧毁应当被没收的物品等对物施加暴力的手段,也同样使公务难以顺利进行。对此,笔者认为,设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凡是针对执行公务人员及其所属设备实施,足以干扰和破坏公务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力量,都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方法。具体而言,既包括对人身的强制,也包括对物的强制;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既包括有形力,也包括无形力。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强制力量在客观上阻碍了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可以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方法。

  所谓“威胁”,是指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为内容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畏惧感,不敢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至于威胁的程度,只要威胁的内容足以让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至于是否因此而实际使人产生了恐惧心理,无须特别考虑。

  从行为对象看,必须是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意见》规定,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对于保障防疫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上述人员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公务活动的,应当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