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怎么理解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怎么理解

  犯罪中止:

  ①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重要区别。“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是犯罪行为;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结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是一种结局状态,行为呈现结局状态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例如,如果认为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那么在发生了危险状态后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法益。可见,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对其他犯罪形态的正确认定。

  ②中止的自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