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基本构成设置的,对既遂犯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实践中,应当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但应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
第一,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一般来说,所谓既遂就是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达到了其犯罪目的,完成了刑法对于某罪设定的构成要件。
第二,既遂主要有四种分类。
(一)结果犯,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有形的损害,而这种损害结果发生后就是既遂。比如故意杀人,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就构成既遂。
(二)行为犯,就是犯罪人从事犯罪行为就既遂,并不要求产生有形损害结果。比如脱逃罪,行为人做到逃脱了受羁押状态就既遂。
(三)危险犯,就是犯罪人的行为造成某种威胁就既遂。比如决水罪,只要犯罪人破坏了水闸,不一定要求洪水决堤,其破坏水闸的行为就既遂决水罪。
(四)举动犯,就是一着手就既遂。比如组织黑社会组织,只要行为人着手筹备,就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从(一)到(四)构成既遂的标准逐步严格,这是因为从(一)到(四)的犯罪危害性逐步严重。同时也可看出,既遂的完成得标准是采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举动犯,是由法条规定的。
第三,综合上面,既遂犯就是既遂了的犯罪,也就是完成了的犯罪。其他未完成的犯罪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则是比照既遂的处罚从轻减轻。所以对其处罚的原则就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高*暄、马*昌《刑法学》P162)。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就是采用这一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