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唆罪如何进行判定

  教唆罪如何进行判定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