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犯罪中止标准的完善标准是什么

  借鉴各观点的合理之处,并通过透视国外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构建共犯中止成立标准为:

  1、共同犯罪中止的时空性,即为共同实行犯罪而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直至犯罪实行阶段终了之前,也就是犯罪完成之前。

  2、共同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即自动性。其与单独犯罪中的认定标准并无差别:其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前提条件③;其二,是行为人出于本意而停止犯罪,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关键条件。具体而言,用一个公式来概括:“能到目的而不欲”。

  3、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条件,即有效性。具体是指共犯人必须是确实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在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的情形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这一有效性认定标准中的“条件”,必须作如下理解: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全面把握共犯人行为所提供的“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为其他共犯实行犯罪所提供的条件包括主观上的心理条件和客观的物理条件两个方面。因此,共犯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具体来说,在主观上,不仅有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意识,还要求切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及其联系形式,消除行为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强化犯罪意图的作用及心理上得到支持和保护的感受,使其他犯罪人明确失去了该人的参与和支持。在客观方面,必须主动停止犯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提供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通过这些行为后,即使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该中止犯罪的人也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同时在目前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对共同犯罪中有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人,但是没有有效制止其他共犯人达到既遂的,虽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也应当在量刑中予以体现,可以作为一个准中止的情形,比照中止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达到鼓励犯罪行为实施者放弃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