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1、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实质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

  3、破产申请的驳回。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5、受理前的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三)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3、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