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绝对正当防卫的特殊构成要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1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暴力侵害。也就是说,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制止暴力犯罪,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免受不法侵害,而绝对不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也不是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这是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也是对防卫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所在,缺少了这一主观要件,绝对正当防卫就不能成立。

  2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基础。这里所说的“非法暴力侵害行为”即包括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行为。没有非法暴力侵害的行为,也就不存在绝对正当防卫,如果对没有非法暴力侵害行为的人实施所谓的“防卫”,则属违法或犯罪。所谓“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只有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遭到非法暴力侵害时,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

  3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务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二是这种暴力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对于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暴力侵害,都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4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极为重要的条件,也是区分绝对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首要的标志。那么,何为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笔者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主要指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犯罪。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上述特定的暴力犯罪,除此之外,都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

  5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暴力犯罪者本人。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要排除或制止暴力侵害,从而达到确保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遭非法侵害的目的。不法暴力侵害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只能对非法实施暴力者实施防卫损害,而不能损害无关的第三者。这里所说的“不法暴力侵害者”不是仅指实施不法侵害的一个人,而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者就是二人以上,尽管在暴力犯罪中,有些共同犯罪人实施了暴力犯罪,有些共同犯罪人则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这只是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却都是实施暴力犯罪者。对共同暴力犯罪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实施绝对正当防卫。

  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进具备,才能构成绝对正当防卫。

  二、认定绝对正当防卫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之所以确定了绝对正当防卫,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人们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作斗争。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确保绝对正当防卫的有效实施,惩治犯罪,确保无辜,在认定绝对正当防卫时就就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应正确区分正当反击与反击加害的界限。绝对正不防卫中的正当反击,是指公民在人身安全遭受暴力侵害时,对暴力行为人采取致其伤亡的有效防卫行为。而反击加害是指在防卫反击终了后,已排除或制止住暴力犯罪的情况下,故意加害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