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理
不能犯未遂怎么认定处理
不能犯未遂是“能犯未遂”的对称。简称“不能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遂。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未遂类型。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能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3)犯罪行为在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不能犯未遂可以划分为: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法律不能犯与事实不能犯等类型。
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