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人可能成为共犯

  哪些人可能成为共犯

  成立共犯的,共同犯罪的主体有其自己的要求,具体如下: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而且都必须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我国法律上规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地是,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这种主要发生在跟共犯中,其中之一是特殊主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②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

  ①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②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

  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偷9000元,各得三千,但各人都按9000处罚。

  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3、转化: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或教唆犯。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定罪:

  (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的,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按分则的规定定罪。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不定伪证罪的共犯;律师伪证罪也是如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共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定分裂国家罪的共犯。

  2、刑事责任: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