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共犯如何定罪量刑
承继共犯如何定罪量刑
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后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我们通过具体的考量来判定。
一是后行为人了解先行为人的意图不等于与先行为人形成了完全一致的犯罪故意内容。承继共犯所具备的“共同实行的意思”不必然等于“共同故意”。如先行为人为抢劫而杀害被害人,而后行为人虽以抢劫的故意参与了夺取财物的行为,但其故意内容中不包含杀害被害人,故不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负责。
二是后行为人只利用了先行为人的行为或结果,不能成立严格意义上的共同正犯。三是后行为人行为并非是先行为人行为所产生结果的原因,特别是在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结果的情况下,后行为人行为不可能成为该结果的原因,因而不可能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复合犯场合之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具备完全一致的故意内容,这种情形实际上已经不属于承继共犯的范畴而成为了事中共犯。此时,后行为人则当然应对先行人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具备完全一致的故意内容,原则上作为承继共犯来处理,后行为人只对其介入之后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刑事责任。因此,承继共犯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承继共犯的行为性质
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亦即,中途参与他人的抢劫行为,成立抢劫罪;中途参与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途参与他人的诈骗行为的,成立诈骗罪等。但是,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成立后一犯罪,不成立结合犯。
在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中,先行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宜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因为后行为人虽然并未实行欺骗、恐吓行为,但其后参与到犯罪中,共同实行了接受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成立承继的共犯。
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后行为人参与的就是抢劫行为,当然的成立抢劫自。至于后行为人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还是的帮助犯,则取决于所起的实质作用,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在抢劫罪的成立中起到主要作用,对抢劫罪的成立具有实质性的贡献,则应为承继的共同正犯。而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抢劫罪的成立仅起到次要作用,则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对于其他复行为犯,后行为人参与后一行为的,原则上也应按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如甲以强奸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压制了妇女的反抗。中途参与的乙实施奸淫行为或者帮助甲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或者帮助犯。
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结合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换言之,两个犯罪原本是独立的、分离的,既然如此,就应当分别认定各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如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的,甲属于“绑架杀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不得对乙适用“绑架杀人”的法定刑。又如,甲为了迫使妇女卖淫,而先强奸了妇女,中途参与的乙与甲共同强迫妇女卖淫。乙仅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得对其适用“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