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货损赔偿代理词
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们受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原告**国荣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被告xx省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刘xx、张xx、王xx、高x等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调查、质证。本代理人现就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参考。
本案的焦点为:
(1)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否有效;
(2)原告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怎样分配?。
一、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007年9月28日,原、被告就被告承运原告货物达成《货物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运输的货物为中压汽包壹台,重137.12吨,并且明确了货物超长、起宽、超高,原告支付运费(含保险费3000元)28万元。装车前支付14万元。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持回单再付13.7万元。被告方必须在10日13日内到达目的地,即收货人xx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一天,被告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整。途中一切费用由司机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关于合同无效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不符合该法条无效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原告要求返还已预付的运费14万元及保险、吊装、过路、罚款、购轮胎等费用7.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与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的当日,即按约支付了14万元的运费,并支付了3400元保险费。在被告因未按约定的线路运输货物,导致运输车辆在赣浙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卡,至原路返回时,又在xxxx被阻拦,直至回到南昌。一路上,原告为运输车辆放行,花费了吊装费2.2万元、超限罚款7500元、超限护送费1000元、过路费5124元、换轮胎3300元、住宿费4050元、汽油费358元、手机通讯费1500元、餐费3825元、应酬费7000元及其它费用19343元,共计7.5万元。
由于被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第290条、第291条之规定,未按约定的路线和期间完成运输义务,对原告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13条之规定,原告完全有法律依据向被告追回已付的运费和实际损失。
三、各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构成共同违约,故包括担保人在内,应共同承担返还已付运费和赔偿实际损失的义务。
被告xx省xx市**运输有限公司是合同承运人,其未完成货物运输义务,理当应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被告刘*亮代各被告收取了原告运费14万元,其身份是共同承运人,同样应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被告张*龙在《货物运输协议书》承运人处亲笔签名,其身份也是共同承运人,也应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被告高-辉名义上是司机,其虽未在《货物运输协议书》承运人处亲笔签名,但其是实际车主和受益人,所以其同样需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被告王*阔在本案中是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同时,其也分到了运费10000元,他的身份同样也可以认定为承运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返还和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被告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支付首期14万元运费的义务,但被告方没有履行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对原告构成严重违约,由此,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已支付运费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延期交货的违约赔偿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声明保留诉权)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
代理人: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万xx、万xx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